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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完善
时间:2014-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杨 璐

  内容摘要: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展到检察环节,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发现、调查、排除职责,对庭审中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职责,对非法证据形成背后涉嫌渎职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这仅仅是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而当前的法律对于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较为笼统,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操作中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规定缺乏、证明标准缺失等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

  关键词: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完善

  根据新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主体仅仅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在检察环节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既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要求,也是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为非法证据规则,它是从反面进行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补充,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即在侦查或刑事司法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对待非法证据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即对于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4)线索转化,是指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非法证据一般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明确规定必须排除的;另一类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的。

  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强调司法程序公正的传统,因此较早就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世纪中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而备受重视,而“毒树之果”规则在美国的确立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到了顶峰。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了若干例外。

  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目前,非法证据的排除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在决定非法证据是否采纳及如何使用时,法官一般要衡量采纳该证据的多种后果或影响,包括对人权的侵害、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证据的证明价值、违法的严重程度、打击犯罪的需要等。

  当然,也有些国家采取了完全禁止非法证据的做法,例如,意大利在1988年通过立法确立了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频频出现,并造成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这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重大的冲击,体现了长期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导致了对人权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践踏,暴露出了非法证据的劣根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两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初步形成,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吹响了前奏。最终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出台,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它是一种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二是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共同承担;三是对不同类型证据,排除标准不一致;四是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补正而转化为合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首次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款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予以明确,我国采用折衷排除模式,对非法证据作了两种分类: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排除。通过对这些非法证据的排除,从源头上有效的遏止了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行为,并且让侦查机关负有解释和说明争议证据的义务,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从规定内容上看,虽然确定了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只是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举证责任,公诉人和侦查人员只有在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时,才承担证明责任。

  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威廉希尔体育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确定了由威廉希尔体育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具有监督责任和证明责任:一是检察机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主体之一,依法对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负有监督责任,享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二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控诉职责,但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则承担着向法庭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一)检察环节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检察机关不仅自身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同时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威廉希尔体育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违法取证行为且情节不构成犯罪的,必须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及时纠正并不得继续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可以启动自侦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除了审查案卷材料外,还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公开程序,审查判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如果发现存在新刑诉法第 54 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逮捕的依据,如果该证据被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公开的要求,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侦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审查并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如果发现存在新刑诉法第 54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的,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3、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有指控犯罪的职能。一旦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在法庭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对自己指控的犯罪承担证明责任,即证明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否则,检察机关将承担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被排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4、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

  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后,应当告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受到审查期限的制约,不能直接申请复议,但侦查机关可以在针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起的复议中一并提出审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提出审查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害人还可以在针对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威廉希尔体育申诉中提出审查要求。应当明确的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一般实行终局性排除。也就是说,在审查逮捕排除的非法证据,除了依法可以提出审查要求之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也不再移交人民法院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二)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1、传统执法观念,造成排除非法证据受阻

  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正确的执法观念。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使得检察人员对那些本身真实的非法证据倾向于不予排除,重打击、轻人权的执法意识使得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动力受到抑制。传统的执法观念,导致检察人员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无法准确地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2、法律规定笼统模糊,相关概念界定不明

  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条文规定较少、实践探索不足、理论积淀较浅,检察人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就面临概念界定不明等方面的较大压力。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非法方法”有哪些;何为“暴力”、“威胁”;达到何种程度算“严重影响”等等法条中均未明确列出,这就使得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操作中出现各种困难。

  3、有关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的缺失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者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威廉希尔体育新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查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通过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对于以上调查核实的程序如何进行操作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同时,由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根基还不是很稳固,如果对于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遵循的具体程序要求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极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规制,进而导致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4、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的不明确

  当前,新刑诉法以及刑诉规则仅仅对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设定做了一个简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是由威廉希尔体育来承担,而证明标准则属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除此之外,对于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的证明标准均未作出规定。在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中,这明显是不合理之处,不利于有效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目标。

  5、检察机关自身的非法取证行为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有两方面任务: 一方面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是在审判阶段依法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其中,侦查人员就包含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对自己内部的工作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这就造成了所谓的“监督者监督监督者”的模式,改模式有悖于检察职能的合理配置,不利于构建科学的检察职能体制。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非法取证行为如何进行法律监督仍然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完善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的建议

  尽管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相关机制还未完善。为了满足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需求,顺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时代要求,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执法

  1、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其主要职能被定位为打击犯罪,而对于人权保障的关注程度较低。然而,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和法律监督者,负有保障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责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尤其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权利、辩护人权利等。

  2、强化程序意识

  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例如,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询问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并且告知其有权举报、控告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关线索等等。在发现有相关非法取证行为线索时,检察机关应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如果证实确实存在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有利于避免错误逮捕、错误起诉等不利后果的产生。

  (二)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通过立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应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立法中规定不详尽的地方予以具体界定。比如:明确界定法律条文中有关概念,应该一一列出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非法方法”有哪些;何为“暴力”、“威胁”;达到何种程度算“严重影响”等等。又如,明确条文中模糊不清的地方,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启动,应该明确规定只要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申请。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

  由于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遵循程序的规定缺失,将难以避免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恣意性,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听证程序,并限制其适用范围来弥补。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是指,在审查批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发现或者经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时,应该启动听证程序。由侦查机关的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参与听证,双方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相关的证明,并可针对相关的问题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决定。而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就是指对于简单的瑕疵证据以及需要重新补正的非法证据,侦查机关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异议的,就没有必要进行听证。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单独讯问或者询问的方式作出决定,以此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对于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设定,可以在借鉴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将其明确化。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审判阶段中证据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在于作为追诉机关的威廉希尔体育,那么在审前阶段,在威廉希尔体育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证明责任应该由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侦查机关承担,以此平衡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地位和能力的悬殊,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于证明标准的设定,可以采用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此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五)职能分离,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职能是指由威廉希尔体育自己行使的诉讼权力,如自侦案件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其核心是进行控诉;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监督职能是指由威廉希尔体育对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如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其核心是进行监督。为了增强检察职能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将检察机关内部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对分离,即设立专门法律监督部门来有效回应对威廉希尔体育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规定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专司控诉、专门监督部门专司监督,从而规范对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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